当事人 |
上海同季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同兴万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5民初2733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同兴万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京0105民初27330号原告上海同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兴万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望京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