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洪海雁, 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海雁: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海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嘉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洪海雁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物业费8596.56元;2、案件受理费由洪海雁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4-5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