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菊, 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菊:本院受理北京西马坡物业服务中心与杨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2号顺建大厦10层)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