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利生, 尚旅旅居(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2553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尚旅旅居(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利生与被告尚旅旅居(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25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旅旅居(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利生返还本金199000元;二、被告尚旅旅居(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利生支付2019年、2020年未付利息共37500元;三、被告尚旅旅居(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利生支付利息(以未付本金19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08%的标准计算);四、被告尚旅旅居(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利生支付违约金17141.3元;五、被告尚旅旅居(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利生支付律师代理费支出1.5万元;六、驳回原告王利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2元由你公司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