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梦想软件有限公司 ,山东品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品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梦想软件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品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下线应用软件“飞卢小说阅读器”;2.请求判令三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40元,共计102040元;4.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