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广英,刘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广英、刘琳、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诉被告赵广英、刘琳、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截止到2021年2月2日原告的借款拖欠逾期本金23934.74元、逾期利息6917.22元,尚欠未到期本金115942.09元。合计146794.0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原告借款利息及罚息(标准以借款余额为基数,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标准)。3、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以上费用均支付至“名称: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帐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867080188810001”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证据、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