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静,李保华, 淄博明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贸发商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68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淄博明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静,李保华:本院对贸发商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保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6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保华、刘静、淄博明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贸发商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642.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59 642.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2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还利息17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