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秦向峰,王越,刘旭光, 青海聚能瀞度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通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6民初29101号,(2019)京0105民初50834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向峰:本院受理青海聚能瀞度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越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6民初29101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越在减少出资的175万元、刘旭光在减少出资的165万元、秦向峰在减少出资的110万元范围内对(2019)京0105民初508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北京盈通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未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科技园审判区第5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