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伟岳,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678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曾伟岳:本院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6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曾伟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38745.0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的利息、逾期利息为2487.12元,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止,对到期应付未付本金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计收利息、逾期利息;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全部未付贷款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计收逾期利息);二、曾伟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3800元;三、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曾伟岳名下的福特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VSHFFMLXGS002610)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曾伟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曾伟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曾伟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