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单金玉,张杰,谷玲,孙旭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296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单金玉,张杰:本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杰、谷玲、孙旭京、单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令: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张杰、单金玉、谷玲、孙旭京共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截至2021年12月13日的借款款本金1063757.13元、利息、罚息、复息259154.58元,以及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谷玲、孙旭京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里28号楼八单元10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2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