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鑫, 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27民初220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鑫: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7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孙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0.8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孙鑫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伊金霍洛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