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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永强,李勇请,赵树清,李香娃, 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内容
赵树清、李香娃: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强、李勇请、赵树清、李香娃、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状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被告赵永强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13000000及截至2021年11月12日的利息3075930元、罚息9314500元、复利5557059.64元,本息合计30947489.64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1月13日起至本息还清时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李勇请、赵树清、李香娃、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赵永强、李勇请、赵树清、李香娃、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伊金霍洛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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