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廊坊诺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擎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市吉利区龙鑫商贸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诺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擎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洛阳市吉利区龙鑫商贸行与北京擎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