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书军,孙敏,第三人-, 网信集团有限公司 ,龙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3578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网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龙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书军、孙敏、第三人网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35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书军、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0万元、借期内利息5355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失(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失合计以6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龙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吴书军抵押的坐落于海淀区清枫华景园3号楼9层二单元902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码:X京房权证海私字第0001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京(2018)海不动产证明第00321126]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龙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82元[龙翱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吴书军、孙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