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童红生,周先东,北京分公司, 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童红生,周先东,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北京怡光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92万元;2、判令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新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罚息672960元(暂计至2021年6月26日,共计701天)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192万元为基数,按日0.05%向原告支付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周先东、童红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地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