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治臣,,耿晓萌,天道计然, 天道计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美利车(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305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治臣,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美利车(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道计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对耿晓萌与周治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3053号民事判决书。一、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耿晓萌借款本金817 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利息为32 595元;以 817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耿晓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970元、公告费260元(耿晓萌均已预交),均由周治臣、天道计然(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