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袁琴,刘娜, 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琴、刘娜: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琴、刘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4324.98元及利息损失(以124324.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