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项林波, 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5民初66811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项林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林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5民初66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项林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归还车牌号为沪KZ6537的新能源轿车;二、被告项林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酒仙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