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庆康,山东世纪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第三人-高华,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邹城市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山东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唐县东方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民再3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孙庆康、山东世纪新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投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山东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一审第三人高华、邹城市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高唐县东方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民再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