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某, 霍尔果斯挑战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昂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维,上海昂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霍尔果斯挑战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昂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上海昂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上海昂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及罚息共计1113697.32元(其中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未归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3、判令上海昂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4、判令上海昂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实现本案债权所需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5、判令沈维对上海昂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地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