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章某某,陈某某,刘某, 北京国勤厚德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动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某:本院受理章某某诉北京国勤厚德投资有限公司、刘某、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确认章某某与北京国勤厚德投资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国勤厚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章某某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12月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 459元;3、北京国勤厚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 000元;4、北京国勤厚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章某某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2月1日休息日加班费23 868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东2-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