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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尹某某,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越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宁夏哈顿漫工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宁夏哈顿漫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越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哈顿漫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越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尹某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哈顿漫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越联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转账消费款人民币30 901.6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占用费以30 901.62元为基数,按每年24%的标准,自2014.11.15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四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季青法庭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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