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尹某某,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越联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 ,宁夏哈顿漫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哈顿漫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越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哈顿漫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越联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尹某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哈顿漫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越联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转账消费款人民币30 901.6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占用费以30 901.62元为基数,按每年24%的标准,自2014.11.15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四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季青法庭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