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秦某某,雷某某,刘某某,李某, 兰州启辉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钰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洪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204民初364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启辉商贸有限公司、雷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深圳前海洪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钰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某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4民初36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