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某某,北京平安金控稳盈投资管理中心,第三人-, 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平安金控稳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北京平安金控稳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第三人河南豫新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何某某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解除《委托代持协议》;二、判决北京平安金控稳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返还代持款19.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9.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北京平安金控稳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1-14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