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某,杨某某, 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74民初99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内容 |
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高某、杨某某、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74民初996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21日9:30在本院数字融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