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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鸿达丰公司,弘某某某,弘某某某, 贵州鸿达丰实业有限公司弘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1民初71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弘某某某有限公司、贵州鸿达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01民初711号原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机公司)诉被告贵州鸿达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丰公司)、被告弘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电子送达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区北京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起诉状概要:1.判令鸿达丰公司向民机公司支付货款 13 089 994.45元;2.判令鸿达丰公司向民机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赔偿金(以13 089 994.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为人民币 10 164 380.69元);3.判令弘某某某对上述货款及赔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鸿达丰公司、弘某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6日,鸿达丰公司与民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弘某某某向民机公司出具《连带保证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购销合同向民机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民机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鸿达丰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一直欠付民机公司货款13 089 994.45元。后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签署《债务重组协议》,鸿达丰公司认可欠付民机公司上述货款,民机公司同意对鸿达丰公司的债务进行延期,但鸿达丰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故民机公司有权要求鸿达丰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弘某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承办人:徐莹莹 联系电话:010-59891063书记员:武英琦 联系电话:010-59891419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重型机械公司院内。邮编:100040 公告类别: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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