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银鸿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天意华鼎元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鸿期企业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9民初521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银鸿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天意华鼎元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对上海鸿期企业管理中心与北京天意华鼎元广告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9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天意华鼎元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上海鸿期企业管理中心借款本金2 510 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 510 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85‰的标准,自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银鸿担保有限公司对北京天意华鼎元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银鸿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天意华鼎元广告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上海鸿期企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天意华鼎元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 160元、公告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的人民法院报社发票金额为准),由北京天意华鼎元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