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杭州佰页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元一盎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8413号 |
案由 |
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杭州佰页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8413号原告北京元一盎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杭州佰页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元一盎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元一盎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因原告北京元一盎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及上诉状。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用人民币100元。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