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5民初56715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5民初56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平台保底费14 850.17元(已抵扣保证金10 000元);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元;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偿违章罚款费用700元;四、驳回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酒仙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