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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5民初56715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5民初56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平台保底费14 850.17元(已抵扣保证金10 000元);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元;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偿违章罚款费用700元;四、驳回原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酒仙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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