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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某,北京冠汇汇富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宏润万吉投资管理中心, 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冠汇汇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123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宏润万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冠汇汇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赵某某与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冠汇汇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934 315.53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9月4日的欠付利息为301元,此后利息以934 315.53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自2020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98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赵某某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917元,由被告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冠汇汇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3 3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你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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