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宇航,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执10522号,(2021)京0108执异1383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宇航与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8580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08执10522号}中,申请执行人高宇航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08执异138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一、追加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8580号裁决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8580号裁决确定的苏州齐思妙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高宇航承担清偿责任。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