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袁建其,徐寅艳,徐子晴,唐多林,程林妹,程永明,程全香, 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寅艳、徐子晴:本院受理袁建其诉你们、唐多林、程林妹、程永明、程全香、苏州市吴中建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度假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