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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北京兴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 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兴谷投资中心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7民再8号,(2021)京0117民再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再审申请人)北京兴谷投资中心、北京兴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号2021京0117民再8号)已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28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17民再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来本院办理案件受理费退费手续。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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