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兴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 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兴谷投资中心 ,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7民再8号,(2021)京0117民再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再审申请人)北京兴谷投资中心、北京兴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案号2021京0117民再8号)已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28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17民再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汉基民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来本院办理案件受理费退费手续。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