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公司,曲敏,陈焕滨,吴欣琳,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560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欣琳,陈焕滨,曲敏,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曲敏、被告陈焕滨、被告吴欣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56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 828 011.64元;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1月22日前为88 923.36元;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 828 011.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计算);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曲敏、被告陈焕滨对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欣琳对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曲敏、被告陈焕滨、被告吴欣琳在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 328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陈焕滨、吴欣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公司预交),由被告广州兴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曲敏、陈焕滨、吴欣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付款,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