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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第三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汽车经销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内容
任某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汽车经销分公司诉你们、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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