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瑞康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8民初5331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北京瑞康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瑞康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康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出租场地合同》(合同编号:CU12-1101-2018-003928)于2021年4月1日解除。二、被告北京瑞康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场地租金48475.59元。三、被告北京瑞康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的逾期给付房租滞纳金(2019年度的滞纳金,以当年租金21401.7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日0.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20年度的滞纳金,以当年租金21615.8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日0.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北京瑞康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出租场地合同》(合同编号:CU12-1101-2018-003928)涉及的租赁场地,并将该场地恢复原状后交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五、被告北京瑞康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腾退场地产生的损失(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每日119.63元计算,至实际腾退场地完毕并交付原告之日止)。六、被告杨某某对被告北京瑞康一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8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