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某,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京0101民初13106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林某与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京0101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涉案电视剧《风筝》上为原告林某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爱奇艺网(iqiyi.com)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向原告林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林某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5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00元;四、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京0101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全文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