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8)京0101民初13106号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林某与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京0101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涉案电视剧《风筝》上为原告林某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爱奇艺网(iqiyi.com)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向原告林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林某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5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00元;四、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京0101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全文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刊登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