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 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0109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本院对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0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0 924.7元、垃圾处理费及清运费132元。案件受理费76元(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