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48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24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 802664.9元及违约金(以2080229.6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24日;以2 671 180.71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7日;以4802 664.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68634元及公告费390元,共计69024元(原告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25511元,被告广州惠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51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