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内0103执恢277号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某某: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3执恢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1、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的位于玉泉区石羊桥南路丽日花园小区6号楼2单元3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第20091470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限韩某某于本公告送达期六十日满后来本院选取评估机构,如逾期未选取评估机构,则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不影响评估机构选取程序继续进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