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尹某某,伍某某, 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内0602民初690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伍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伍某某、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伍某某、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给付原告尹某某工资19000元。二、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