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白某某,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某某、白某某、陈某某、白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