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龙德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 北京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聚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楚天盛鼎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湘鄂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龙德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中地宝联(北京)国土资源勘查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风声水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楚天盛鼎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风声水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德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中地宝联(北京)国土资源勘查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盈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湘鄂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楚天盛鼎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风声水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龙德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地宝联(北京)国土资源勘查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盈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湘鄂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1、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病假工资2811.95元;2、2006年6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64 617元;3、2006年6月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28 598.58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9 383.03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在本院东2-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