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贾某某,黄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绿地集团北京京腾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6民初1311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某某:本院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贾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6民初131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贾某某、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截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的借款本金1895833.85元,利息40 001.19元,罚息1307.93元并支付自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至的相应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贾某某、黄某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贾某某、黄某某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