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 北京凯航恒瑞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我院受理原告北京凯航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凯航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合同于2021年4月1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39795元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8日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7500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区五层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