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某, 东阳映月(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阳映月(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某某与东阳映月(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1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