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庄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355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某某:本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与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3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贷款本金15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19日的利息418.4元、罚息11 078.36元、复利33.61元,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