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汕头市幻想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汕头市幻想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某某与北京国盛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