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玉平,贺新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8民初4633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玉平,贺新旺:本院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贺新旺、杨玉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8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款二万二千一百九十八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杨玉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八元,由杨玉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