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焦某,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7222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某:本院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与焦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41 500元;二、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由被告焦某负担8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1元(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焦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